根据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确定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所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也是一项比较重要的课题,下面从变相体罚的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三个方面介绍:
(一)民事责任即教师的侵权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后造成了学生的身体损伤。
(二)刑事责任根据第52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第37条的规定,对于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可对教师进行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过失致学生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根据第235条和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教师的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教师在实施变相体罚造成侵权之后,虽然不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仍应该承担学校对其的行政责任。学校应当在得知教师实施变相体罚的同时,对该教师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从组织上否定教师变相体罚行为的错误性。倘若学校对教师实施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变相体罚不予以重视,甚至予以某一程度的支持的话,那么变相体罚就势必造成学生的更大伤害,成为校园伤害事故的来源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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