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需提交原其他股东关于变更股东的决议原件;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经公司盖章的);
(五)股权转让协议;
(六)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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