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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赔偿协议书 篇15

2024-07-17 来源:帮我找美食网

  兹于XX年9月24日12时许,罗驾驶粤号小型客车在顺德区陈村镇佛陈路龙母庙路口与刘驾驶赣B号二轮摩托车(撘载王)发生碰撞,导致王受伤,并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对此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罗对过错事实负有次要责任,死者王作为乘坐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刘家属与王家属多次沟通,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刘家属(刘大)代刘先行赔偿王家属人民币6。3万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包含火化遗体等费用的8000元(已付)和事后的55000元的人身损害死亡赔偿金。

  2、王家属愿意放弃对刘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并配合刘家属办理刘罪轻等相关刑事事宜;为刘出具死者家属谅解书以及出庭为其辩护请求检察院对刘不予起诉和请求法院对刘从轻处理。

  3、55000元的赔偿金额包含王家属出庭为刘求情来往衣食住行所花费的一切费用。

  4、刘家属先行王家属支付30000元,王龙生家属即时交付《谅解书》给刘家属。25000元待(案号为20xx顺法民一初字第0号)民事判决后支付。

  5、因刘及其家属家境贫困,已无力赔偿。本协议书签订后,王家属不再向刘及刘家属要钱。但不代表王家属不向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追究赔偿的权利,包含追究罗对刘应负的连带赔偿责任。

  6、本协议为双方协议,对任何第三方均无效。双方在原告诉刘、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号为:(20xx)顺法民一初字第号)审理诉讼过程中,不得提交给相关联的单位(顺德区法院、顺德区交警大队)或个人(罗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7、本协议一式两份,刘家属和王家属各执一份。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本协议为无效合同。对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过错方负责。

  刘家属代表:王家属代表:

  (按捺)(按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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