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权质押有哪些情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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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09 03:32

股权质押又叫做股权质权,指的是出质人用自己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向他人设立质押。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标的物为标准,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这两类。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当中的一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股权质押的解除原因,主要有下面这两种:
第一,因为公司提前偿还了贷款,或者解除了贷款担保,所以银行提前将股权质押全部解除;
第二,基于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实现股权质押解除。也就是说,有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采取股权置换的方式,或者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让银行将股权全部解除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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